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障本协会正常运转、公益服务、学术交流、抗癌科普、患者帮扶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全体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抗癌协会章程》及国家、省市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涵盖会费的核定、收取、缴纳、核销、使用、公示、监督及退费等全部管理环节,协会秘书处、财务工作人员、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会员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协会会费管理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益优先、厉行节约的原则。会费收取标准合理合规,使用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会员、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杜绝滥用、挪用会费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核定
第四条 会员分类及会费标准
结合本协会公益属性、抗癌行业特点及会员类型,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体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从事肿瘤临床、科研、教学、护理、公共卫生的医务工作者,抗癌领域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暂不收取会费。
2. 单位会员:三级医疗机构:5000元/年,二级医疗机构:3000元/年,企业单位:10000元/年。
第五条 标准调整机制
会费标准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协会发展、物价变动、服务升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会费标准的,须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调整方案,公示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减免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缴管理
第六条 缴纳周期与时间
会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当年度会费集中缴纳期。新入会会员须在入会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当年会费,当年下半年入会的会员可按半年标准缴纳会费。
第七条 缴纳方式
会费统一通过协会对公账户转账缴纳,不接受现金、私人微信、私人支付宝等私人渠道缴费,杜绝个人代收会费行为。会员缴费时须备注“XX会费+单位名称”,缴费完成后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八条 票据管理
协会财务人员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票据收取会费,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专人保管、专人开具、台账登记。所有会费票据存根、缴费记录统一归档留存,作为财务核算、审计核查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逾期与欠费管理
1. 会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会费的,秘书处将在4月上旬统一发出缴费提醒通知;
2. 逾期6个月未缴纳会费的,暂停其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优先参与协会学术活动、公益培训等权益;
3. 逾期12个月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按章程规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为协会公益专项经费,仅限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分配、违规福利、对外赞助等非公益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日常办公支出:协会办公场地租赁、水电、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维护、文书印刷、通讯物流等基础运营费用;
2. 学术与业务活动支出:肿瘤医学学术研讨会、专家讲座、诊疗技术交流、学科调研、行业研讨等活动场地、物料、专家劳务、会务接待等合规支出;
3. 抗癌公益服务支出:癌症防治科普宣传、健康义诊、患者康复指导、抗癌知识科普进社区/校园、困难癌症患者帮扶救助、康复交流活动等公益项目支出;
4. 会员服务支出:会员培训、行业能力提升、会员联谊、优秀会员表彰、会员权益保障等相关支出;
5. 宣传建设支出: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宣传平台运营、科普资料编撰印制、品牌公益宣传推广等费用;
6. 人员薪酬支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合规薪酬、社保、绩效及劳务补贴等费用;
7. 审计与合规支出:年度财务审计、资质年检、制度修订、档案管理等合规运营支出;
8. 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抗癌公益、行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审批流程
1. 常规项目支出(单次100000元):秘书处初审、财务核实、理事长审批后支出;
2. 大额支出(单次100000元以上):须提交理事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支出;
所有支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票据合规、用途明确,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二条 专款专用管控
会费资金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协会捐赠资金、专项项目资金分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会费,严禁将会费用于经营性投资、民间借贷、违规消费等禁止性用途。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十三条 退费适用情形
1. 会员缴费后,因审核未通过、重复缴费、缴费金额错误等协会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入会的;
2. 会员缴费后,当年主动申请退会且符合协会章程退会规定的;
3. 因政策调整、协会活动取消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对应会费服务无法兑现的。
第十四条 退费标准与流程
1. 当年上半年退会的,退还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退会的,退还当年半数会费;
2. 重复缴费、金额错误的,全额退还多缴部分;
3. 退费由会员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及缴费凭证,秘书处核实、财务复核、理事长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4. 已享受协会专项服务、参与付费培训、领取专项物资的会员,退费时扣除对应服务成本费用。
第六章 公示与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
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公开公示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协会官网、会员工作群公示上一年度会费收缴总额、收支明细、使用项目、结余情况等核心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全体会员查询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
协会监事会负责全程监督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定期核查会费台账、财务凭证,对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经费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秘书处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外部审计
协会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审计,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审计重点范围,审计报告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备。
第十八条 违规追责
对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私收会费、挪用侵占会费、票据造假、账务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抗癌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制度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经2025年04月0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制度根据国家政策及协会发展情况可适时修订,修订流程按本制度及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连云港市抗癌协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