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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抗癌协会 发布时间:2026-07-31 浏览:47 次

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2023年08月29日第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团结和组织全市肿瘤学科的从业人员,推动我肿瘤学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协会组织通则(试行)》(苏科协发〔2017〕126号)、《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连云港市抗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制定《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管理制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肿瘤医学或肿瘤工程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五)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执业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肿瘤医学及肿瘤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肿瘤医学或肿瘤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一)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医疗单位、学术团体、科研单位、生产企业;

(三)具有本协会个人会员10人以上;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在协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

(二)团体会员需有团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团体盖章;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四)颁发电子版会员证并公告。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科技知识;

(五)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籍

第八条 会员年度注册工作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本会将对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连云港市抗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0829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