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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范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抗癌协会 发布时间:2026-07-31 浏览:48 次

连云港市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规范

第二版

(经2025040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管理连云港市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学术活动,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促进行业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学术活动是指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会、交流会、课题研究、学术主题竞赛等。

第二条 以协会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培训和大型学术活动应列入协会年度计划

第三条 协会学术活动接受科协、卫健委、协会理事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协会学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临时开展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至少提前向协会相关管理部室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专业委员会或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相关资料电子版,包括人员通讯录、日程安排、讲义、现场反馈调查问卷及报告提交协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六条 协会将对学术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管,并派员收费和参会。对认真负责、规范举办,并有良好效果的学术活动举办单位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对没有积极开展按计划完成的会议责令主办方整改。

第七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学术活动或作为学术活动协办、承办的,要与相关主办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应的责权。

第八条 学术活动的选题要围绕倡导学术优先,围绕癌症预防、基础研究、精准治疗、早诊早治、癌症康复等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活动要符合协会的肿瘤防、治范围。

第九条 “连云港市抗癌协会”是协会在民政厅注册的唯一标识,在活动中应规范使用;非协会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主办单位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使用。协会各相关部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上报协会办公室。

第十条 协会学术活动,不得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学术活动,应遵照连云港市抗癌协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将合作协议备案,并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发文通知严格按照连云港市抗癌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印章使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卫健委“九”等要求,保证学术质量和水平。协会职能科室、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要依照各自业务活动,凡涉及其他职能科室、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的,应主动与协会相应职能科室、分支机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连云港市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协会管理费用按规定交纳税费由组织会议者负责,协会另外收取管理费12%。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