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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3846 次

为了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和纠风力度,促进我院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工作向纵深发展,强化广大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现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群众满意为目标,通过实施一次申告待岗制度,进一步端正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树立卫生系统在全市人民心目在良好形象,尽快成为全市文明行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全院职工

以上人员被患者、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及其他人员申告有下列问题之一,经过查实,不需要被申告者本人认可,即实行待岗。

1、态度生硬,语言粗俗,与病人或申告者发生争吵、打骂,经查责任在医方的。

2、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拒绝回答问题、推诿或不接诊病人,延误治疗病人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串岗15分钟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4、利用工作方便,以医(技、权)谋私收受病人钱物500元以下,要求请吃(均50元以上)的。

5、业务往来、基建项目、药品购销器械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好处费数量较小(500元以上)的。

6、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搞业务服务,用单位医疗器械、设备为个人谋取私利,所得收入数额不大(1000元以下)的。

7、私自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出售药品和其它物品的。

8、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技术性差错未造成大的后果的。

10、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拖拉拉,服务不到位,影响一线医疗工作,而无正当理由的。

11、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听从领导安排;自己或放任家属、亲友来单位纠缠的。

12、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

13、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公车私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未经院科批准,将本院能够治疗的病人介绍到他院检查诊断或手术,收取少量好处费的。

15、三班制人员在上夜班时睡觉;值班人员在患者病情危急时,由护理、陪护或其它人员传唤无故不及时到位,影响抢救治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无故将患检验、放射等报告单丢失的责任人。

三、一次申告待岗的程序、办法

1、职工发生上述存在的问题,党政办在接到申告后要及时调查,确认申告事实存在,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一次申告待岗制度执行,一次申告待岗处理情况由归档备查,记入医德档案内。

2、职工受到一次性申告处理: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等方面学习教育,可安排其它工作,一人一岗人员也可在原岗位学岗。待岗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检查,科室确认检讨、有改错行为,经院考核同意方可上岗。

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是一种低于行政处分的处理形式,待岗或学岗期限最短为半个月,最长为三个月,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确定待岗时间。

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一年内受到一次待岗处理,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或待岗期间不认真检查错误、不参加学习、不服从安排,院可给被申告人转岗或责令其下岗。

3、临时工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进修人员受到一次申告取消进修资格;学习学员受到一次申告,退回原单位。

4、一次申告待岗制度可与已公布的政府行政法规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制订的有关违反职业道德的规定同时处罚。

5、待岗人员在待岗或学岗期间由党政办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