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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1177 次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性质认定

(一)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内1次;

2.上课过程中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未置于关闭或静音状态影响教学的;

3. 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秩序较乱;

4.不认真批改学生书写的病历,对明显错误不做纠正

5.私自请人代课1次;

6.授课过程中,理论或技能的传授出现明显错误,不实事求是地纠正

7.见习、实验、电教录像带教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未作好准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次;

8. 执行监考任务不负责任监考人员未正确填写考场登记表;

9.阅卷不认真,出现错改、漏改或者算错卷面分,一份试卷评分有一般差错2-3处,分数为5-10分;

10.试卷校对不认真,一般性错误1-2处以内;

11.错登或漏登成绩1-5人次;

12.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或报送成绩;

13. 教学秘书未做到及时通知教师上课,导致教师迟到、旷课1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一学期累计发生4次教学差错;

2.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调课或停课1次;

3.私自请人代课2次;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内2-3次;

5.教师及管理人员辱骂学生;

6.实习带教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使学生无人带教;

7.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8.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

9.阅卷不认真,出现错改、漏改或者算错卷面分,评分有差错3处以上,导致计分错误10分以上;

10.试卷校对不认真,一般性错误3-5处;

11.教师命题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12.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或抽烟、闲聊、看手机或者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13.教师监考不力,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14.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

15. 监考教师不如实反映学生违纪情况;

16.教学秘书未做到及时通知教师上课、未督察教师教案及课件导致影响教学进度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规定;

2.教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接受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3.一学期出现教学差错5次以上或一般教学事故3次以上;

4.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调课或停课2次及其以上;

5.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上3次以上;

6.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学生,情节严重,或体罚学生;

7.试卷校对不认真,出现错误5处以上;

8.私自修改考试成绩;

9.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0.试题严重出错等致使考试混乱或无法进行;

11.教师监考缺席或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12.教师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教学差错

由当事人所在教研室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般教学事故

1.一学期发生一起,当事人所在教研室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教学秘书津贴50元/次,扣完为止;

2.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二起,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教研室、教学秘书不得参加年终评优。

(三)严重教学事故

1.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起,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事人2个月的岗位津贴,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2.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二起,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行政记过处分。扣发4个月的岗位津贴,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二年;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免除教师资格,教研室及教学秘书付连带责任,免除该教研室教学秘书职务。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所在教研室查清情况,认定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审批表》,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处,教研室不得隐瞒或包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当事人;

2.教育处对各教研室上报教学差错或事故重新调查核实,对于教学差错由教研室处理。对于教学事故,由教育处提出处理意见,院领导批示;

3.教育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

4、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直至医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5、对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当事人,视其认识态度和情节严重的情况,酌情处分。

四、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育处。